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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育、科研、管理以及社会服务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并为师生提供丰富的网上资源。为规范学校校园网用户管理,合理分配网络系统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全校师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成都文理学院校园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成都文理学院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也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任何干扰正常网络用户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六条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整体建设、管理、规划、维护工作,未经图文信息中心许可,入网单位不得擅自对校园网网络设备和线路进行改动。


第二章 接入管理

第七条 应用系统入网应向图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网络安全责任书》,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网络安全责任书》交图文信息中心登记备案,待应用系统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八条 入网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设立至少一名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和网络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入网单位应严格管理由图文信息中心分配的权限、用户帐号和E-mail信箱,仅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转让给他人使用,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入网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专职教职工入网账号为人事处实名登记备案的工号入网,兼职教师以教务处实名登记备案的工号入网。

第十一条 学生用户入网需到电信、联通或移动营业厅办理开网业务,绑定实名登记的本人学号后,按规定程序使用上网帐号及密码认证后才能入网,特殊情况,可向图文信息中心咨询处理。学生毕业离校,校园网账号帐号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为用户提供的各项服务,无特殊原因,均采用用户个人的工号或是学号作为帐户名,以保持帐户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十三条 校内单位和用户,不准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图文信息中心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用户提出警告或停止服务。

第十四条 商户入网参照学生入网手续,上网账号为本人一卡通账号。

第十五条 各用户自行备份初始登记信息,初始信息更改时,必须及时通知图文信息中心,以便图文信息中心修改相关信息,确保入网信息真实性。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入网单位须定期对本单位应用系统进行有关网络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七条 入网单位须对自己的上网信息负责,学校责成各入网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凡涉及学校的科研、管理和教学的实施过程中的创新信息在未公开发表之前严禁上网。

第十八条 入网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入网单位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条 入网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入网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网站建设,如及时更新本单位网页内容、定期维护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用户在上网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校园网或通过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校园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络管理员应履行对发布信息审查的职责,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记录、检测、制止、查处等措。图文信息中心有权检查用户账号和上网终端运行状态,如认为情况异常,有权关闭用户帐户或拒绝终端接入校园网并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用户有责任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予以制止或向图文信息中心反映、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二十五条 所有用户有义务做好对计算机的病毒以及黑客攻击的安全防护工作。图文信息中心检测到用户的计算机因病毒或攻击等原因,影响校园网的流量及正常运行时,有权将该用户计算机从网络中隔离;并且在用户维修好计算机之前,图文信息中心拒绝将该用户重新接入校园网。计算机因病毒感染或黑客攻击成为病毒源或攻击源,因此造成违法后果,计算机所有者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图文信息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密码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行非法活动。如因此造成违法后果的,帐户所有者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禁盗用他人帐号和密码。一经发现盗用他人帐号密码,将按学校管理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严禁私自挪动和故意损坏教工宿舍、学生宿舍、办公区、教学区等已安装的网络设备线路,已损坏的应限期恢复并赔偿。

第三十条 图文信息中心有责任保障校园网运行正常,保障校园网上提供的基本服务正常。具体包括保障校园网出口正常、保障中心机房至各单位主节点交换机工作正常、保障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用户的网络端口正常、保障拨号用户接入正常等。同时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用户在使用校园网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图文信息中心)。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任。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对单位办公室、实验室使用网络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因失职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校园网用户可直接或委托图文信息中心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一)警告。

(二)勒令改正。

(三)中断网络服务。

(四)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五)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六)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图文信息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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