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奖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有效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成都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学院二级管理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将责任落实到部门与岗位,纳入岗位与职务绩效考核的内容,对未履职尽责或管理不当、违规操作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细则对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及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个人是指教职工、各类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工作方针和原则,确定管理政策与规划,组织协调实验室安全表彰奖励和责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图文信息中心。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评优奖励
第五条 安全工作评比原则上每年与学校实验室工作考核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学校相关考核单位组织评选,根据实验室工作考核标准,每年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实验室给予表彰奖励。具体的评优方案、评优名额和奖励细则根据学校相关方案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评优的种类包括:
(一)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
(二)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
(三)实验室工作先进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由领导小组根据该单位在年度管理工作、安全工作的整体情况择优审核确定后报学校批复,获奖单位每年不多于5个,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评。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实验室工作先进实验室”由个人或实验室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推荐表,所在单位根据其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表现,择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由领导小组审核评定后报学校批复,参评“成都文理学院十佳优秀管理服务人员”“成都文理学院先进实验室”。
第九条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可以参评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
(一)领导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并有具体举措。
(二)有健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人员安全管理职责明确。
(三)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和院系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五)单位年度内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
(六)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优异表现的个人,可以参评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
(一)积极配合学校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并逐项落实整改到位。
(二)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实验室安全活动。
(三)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认真细致,能够及时完成学校要求的各项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长期重视实验室安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使实验室未出现过比较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五)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重要合理化建议;对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方面的疑难杂症提出有效的建议或整改措施。
(六)其他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先进实验室”评选工作,由所在二级单位内部评比后,提交学校统一评选。评比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管理、操作规范、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四个方面。对于有下列优异表现的实验室,可以参评实验室工作先进实验室:
(一)实验室环境整洁、门牌标识信息完整、安全卫生有人值守并有规范记录。
(二)实验室布局合理,用电用水安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等管理规范。
(三)实验室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执行。
(四)实验室有符合专业特色的安全培训活动,安全文化氛围浓厚。
第十二条 获得“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二级单位,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评选结果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指标加分项;获得“成都文理学院十佳优秀管理服务人员”称号的教职工个人,由学校统筹安排奖励、学校予以公布名单;获得“实验室工作先进实验室”称号的实验室,由学校颁发流动先进实验室门牌。
第十三条 鼓励各学院在“成都文理学院十佳优秀管理服务人员”和“实验室工作先进实验室”评定过程中,组织院级“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和院级“先进实验室”的评定,作为校级评优工作的补充。
第十四条 在一个评优周期内,因未全面履职,或发生本细则中涉及的安全责任被追责的责任人和实验室,将自动取消“成都文理学院十佳优秀管理服务人员”“实验室工作先进实验室”等评比资格。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问责对象
(一)责任单位。
(二)责任人。
1.造成事故直接责任人(教职工、学生)。
2.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管理员。
3.系级(或相当于系级建制)单位负责人。
4.院级(或相当于院级建制)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
5.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问责方式
(一)书面检查、警示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取消评优评奖、升级升职资格。
(五)减发岗位工资、赔偿损失。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处理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但未出现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等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一)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相关部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二)未根据政府部门、学校相关部门、本单位要求及时排查,及时开展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三)未经学校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要求处置实验废物的。
(四)接到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未按时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七)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定期检修和维护,私自改变实验室用途、室内格局,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关停的实验室或设备的。
(八)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管理要求的。
(九)安全培训及安全准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十)院系安全管理较为混乱,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未签订安全责任书(二级单位、教职工、学生)。
(十一)未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或未按要求组织安全培训。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对第十七条存在的违规情形,违规行为当事人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法改正的,停止该行为人使用实验室的资格,直至其行为改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未按时落实整改的实验室,予以关停,直至其整改完成。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给学校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校内处分。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关停实验室的责任追究方式,由学校授权领导小组依据责任及情节轻重,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给予校内处分的,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个人或单位造成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移送相应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知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属于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属于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和职务晋升资格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组织、人事处按管理权限执行。涉及追究赔偿经济损失责任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决定。情节已构成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移送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处分时限的,从宣布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