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理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学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成都文理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维修,是指在学校后勤保卫处登记在册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设备的维修。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应本着“尽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与外修结合的原则,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转。
第四条 图文信息中心是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维修经费的管理,除教学机构外的办公设备维修,教学(教辅)单位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指导,实验室维修项目的鉴定和审批,并对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维修申报程序
(一)教学机构以外的设备故障,报修人(使用人)应向图文信息中心提出维修申请。图文信息中心根据设备故障情况派遗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无法修复的再由图文信息中心联系定点维修服务商或相关厂家进行维修。
(二)二级学院的仪器设备故障,经实验员检测自修且无法修复的,根据设备购置所属部门不同,分别报归口管理部门;设备购置属于图文信息中心的,设备维修申请应向图文信息中心提出维修申请,图文信息中心根据仪器设备故障情况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无法修复的再联系定点维修服务商或相关厂家进行维修。
(三)多媒体教室设备故障报修,报修人(使用人)可拨打座机号码联系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根据管理人员语音提示解决故障,无法解决的,将派遣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处理,仍无法解决的,再由图文信息中心联系定点维修服务商或相关厂家进行维修。
(四)凡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图文信息中心根据所管辖区域的不同,联系仪器设备的供应商或生产厂商进行售后免费维修。
(五)仪器设备维修原则上由定点维修服务商提供。定点维修服务商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按照《成都文理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第七章“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进行管理。
第六条 维修验收及报账
维修完成后,需通过图文信息中心或使用单位验收后,办理财务报账。后勤保卫处或图文信息中心验收人员应检查维修完成的情况和质量,给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验收通过的,报学校财务处审批。
第七条 维修中涉及仪器设备改装、部件或零配件更换或增减的,应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仪器设备资产账面价值变动。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