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理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其根本任务是:优化仪器资源的配置,实现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所有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以及单价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论其何种来源经费购置的,均属本暂行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要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借助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管理工具对设备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归口、分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位校领导主管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图文信息中心为实验室仪器设备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建卡、建账及分类编号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清理、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和调拨等工作。
(五)定期向学校及上级政府部门报送全校仪器设备的统计报表。
(六)其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为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选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清理清查和核对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领用和处置手续。
(四)督促有关人员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的使用和保养。
(五)对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管理。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申请与购置
第七条 在学校及学科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和经费支出情况,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年度是实验室仪器设备申请计划,经图文信息中心审查汇总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已经决定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原有计划进行调整的,有关单位须事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进行调整后,才能按新的计划执行。
第九条 购置实验室大型设备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单位购买前必须填写《成都文理学院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立项申报书》,由图文信息中心组织跨学科专家、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论证,对其必要性、先进性、经济性、管理能力、相关条件、投资预算、投资效益进行评估。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与帐务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应做好场地、水、电等环境的准备工作。到货后,依照合同规定由厂家或使用单位自行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图文信息中心组织有关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二)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三)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四)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五)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图文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
(六) 实验室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照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技术人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基建费购置的设备,应由基建部门会同图文信息中心及使用单位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验收中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及资料不全,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在《成都文理学院资产验收单》简要说明情况,由采购部门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后,财务处凭验收单和发票办理报账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账是进行仪器设备管理的依据,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账按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单位三级来建立。财务部建立仪器设备资金总账;图文信息中心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明细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财务外、图文信息中心、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帐、卡、物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变更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图文信息中心办理相应的手续,进行账,卡调整,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接受培训,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定保管人、定技术负责人、定操作人员,并配备专(兼)职维修人员。同时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充分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倡开放共享。对于使用效益不高的,图文信息中心有权对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九条 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严格按仪器设备的精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验、检定、计量和标定。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冻、防腐蚀及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隐患、意外等应及时图文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拆卸。如确实需要拆卸,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或部门审核后报图文信息中心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借出使用,必须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借用审批手续,并按期归还。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毁、丢失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发现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保管单位应及时报图文信息中心和后勤保卫处,发生被盗应向公安部门或学校后勤保卫处报告并由公安、后勤保卫处出具证明。如有隐瞒、延误或欺诈,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实验室规则,不按技术要求操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改装的。
(三)搬运不慎,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外借、发放设备的。
(四)由于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火灾、水淹、腐蚀等。
(五)由于其它过失原因而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现金。如部分损坏短缺,经修配后尚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赔偿现金。如造成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情节严重者,除责成赔偿外,还应给予当事人必要的纪律处分。如引起伤亡或重大损失者,还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当事人应填写《成都文理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报告单》,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图文信息中心。总价人民币三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图文信息中心提出处理意见;三万元至十万元的,由图文信息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十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由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赔偿金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一次性交纳赔偿费用。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应提出申请,经图文信息中心审核批准,可以分期陪偿或延期赔偿。赔偿金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催缴,如多次催缴无效,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学生则缓发毕业生派遣证,直至交清相应款项为止。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
第二十八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高、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仪器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不符合环保要求,已属淘汰且不能继续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理价值的。
(三)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
(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五)仪器设备必须移地,而又不能迁移的,或者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扩大报废范围,不得将多余积压设备当作报废设备处理,不得将能修复的设备当作不能修复的设备处理。
第三十条 凡属报废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原值分别填写一般仪器设备或大型仪器设备报废单,由图文信息中心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后勤保卫处根据报废单到各单位核实报废仪器设备,集中回收,并根据废旧利用的原则,对其中能利用的单机或附配件可进行拆、修、改、捐赠等,使得物尽其用、发挥效益,对确无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价拍卖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全额缴学校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随意报废、处理、擅自变卖或移作它用。超过监管期的仪器设备,需报废、变卖或移作它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专家鉴定认为确实不能使用的,向海关申报并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电请表》,经海关批准后方可按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章 仪器设备管理的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管理的评比,对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于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