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理学院实验室物资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为了加强实验室物资管理,避免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实训中心应严格执行实验室设备物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设备器材发生损坏和丢失。参加实验的所有人员有责任和义务自觉爱护设备器材,减小损耗。
二、设备器材发生损坏和丢失(含附件及技术资料)均属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三、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事故,使用或保管人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迅速查明损坏丢失的情况和原因。对于设备器材被盗等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四、由于以下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一)事先未进行技术规范学习或培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而造成的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而造成的损坏。
(三)实验室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的损坏。
(四)未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五)未经批准将设备器材带出实验室造成的损坏或丢失;或虽经正常手续批准将设备器材带出,但因本人疏忽而造成损坏或丢失。
五、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经确认可不予赔偿:
(一)因正常实验中,实验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经技术鉴定为确属难以避免的,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按相关制度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二)因设备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设备运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经保卫部门确认防范措施到位而发生的被盗事故。
六、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或免于赔偿:
(一)按操作规程进行的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坏。
(二)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失误造成的损坏,且认错态度好。
(三)经保卫部门确认按制度采取了防范措施,但不十分到位而发生的被盗事故。
七、赔偿范围:
(一)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计算购置相应零配件的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计算修理费用。
(三)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设备器材,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和修理费用。
(四)损坏后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器材,根据国家关于设备折旧年限标准计算折旧并减去残值计算。
(五)丢失设备器材按新旧程度折旧计算。
八、设备器材发生损坏或丢失,属个人的责任由个人承担,属数人共处的责任,分主次共同分担。
九、凡一次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赔偿工作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处理;500元以上的,后勤保卫处核实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特别严重的,须上报校长办公会。
十、赔偿费由当事人向财务处交纳现金或由后勤保卫处书面通知财务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十一、赔偿费用于设备器材的维修或重新购置损失的设备器材。
十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相互推诿或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重大,除作相应赔偿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十三、因实验室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造成的责任事故,视情节追究实验室责任人行政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