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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2-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保证实验室安全,创建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应同步考虑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和科研中的安全规律,吸收安全管理中的先进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技术人员、实验管理员及教师是其负责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员和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根据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图文信息中心负责“第一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与各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与本单位实验室负责人、相关教职工,学生及进入实验室的相关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

第九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图文信息中心。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第十条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日常监督和管理,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宣传、贯彻、落实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四)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五)组织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成立院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二)针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排实验实训中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四)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五)本单位其它涉及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和所在单位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落实学校和本单位制定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二)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认真整改。

(三)负责对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员、安全员等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

(四)负责组织、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及事故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各实验室的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技能。

(六)本实验室其它涉及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实验管理员及教师是其负责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员和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安全职责为:

(一)落实学校、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具体情况,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二)熟悉危险物品的性质和仪器设备的性能,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相关人员做好安全操作规程的指导和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实验室安全制度。

(四)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实验室安全的各项安全自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实验记录等。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五)如遇突发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以防事故扩大,同时及时上报。

(六)本实验室其它涉及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均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和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上述人员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的位置和用法等,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活动,配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管理

(一)二级单位对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需要进行定期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需报领导小组审核和监管,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才可开设。

(二)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图文信息中心对涉及安全隐患大的实验室、库房、保管室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保障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二)二级单位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三)二级单位要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台账管理,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四)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以及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四)二级单位应对实验教学人员、学生及相关人员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五)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辐射安全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四)涉辐单位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二)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二级单位应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必要时须配备呼吸装备)。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

二级单位需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四章 实验室其他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用电、用水规范管理。二级单位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图文信息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二级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二级单位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内务规范管理

(一)二级单位因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信息保密安全管理要按照学校信息保密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的信息保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防各类涉密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奖惩机制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十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特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持证书者,还应按要求的时限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奖惩按照学校实验室奖惩工作相关文件执行。对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力或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实验室隐患排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图文信息中心协同后勤保卫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图文信息中心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图文信息中心和后勤保卫处,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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