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理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实验室工作档案是反映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规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的要求和学校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经学校正式批准建立的实验室,都要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分别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档案。
二、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及范围
(一)实验室建设与行政管理
1.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实验室工作的管理文件。
2.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实验室工作计划、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
4.实验室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及其变更情况,包括实验室工作人员分工及变更,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日志,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及考核、奖惩资料等。
5.学校或上级部门检查实验室工作情况的有关资料、记录。
6.实验室每学期或学年度的报表与数据统计资料。
7.实验室评估资料。
8.实验室用房面积、位置及房号,房屋维修使用情况,实验用房变更情况。
9.实验室环境、卫生、安全等检查记录。
(二)实验教学管理
1.实验教学大纲,学年度实验教学计划、课表,实验教材或指导书样本。
2.实验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实验项目表或实验教学日志,教学质量分析,实验室开放记录,学生实验原始记录及实验报告,实验考核成绩记录及实验开出情况。
3.实验教学改革成果,实验室教学任务完成情况。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1.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目及增减变动情况,设备运行记录、维修记录等;
2.低值耐用品账目及消耗品领用记录,回收利用记录;
3.单价五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万元及以上的软件,每台(套)须单独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论证报告、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检定结果记录、维修记录、事故及损坏记录、承担的教学服务项目、功能利用情况、附件明细、备件明细等技术资料;
4.自制或改造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的具体组成和验收记录。
5.学校要求存档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类材料。
三、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
(一)在实验实训中心主任领导下,有专人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分类编号、存档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要督促实验室工作人员及时将自己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交给档案管理人员。
(二)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按学校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查阅者要对档案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转借、遗失或作任何涂改变更。
(三)实验室工作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短期和与设备共存三种。实验课情况、实验记录和报告、成绩记录、实验项目开出情况记录等属短期保存资料,一般至少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与设备共存,即至设备报废之日为止。除上述两项资料外,其它资料均应长期保存。
(四)实验室工作档案因超过保存时限需要销毁的,必须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五)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因故变动时,要办理好档案移交手续。